当前位置:首页 > 南京市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> 检查事项和依据
序号 | 事项名称 | 行政执法类型 | 执法依据 | 实施 层级 | 备注 |
1 | 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计量法》第十八条;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八条;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条;《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七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2 |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计量法》第十八条;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》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3 |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计量法》第十八条;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。 | ||
4 |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标准化法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二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5 | 团体标准自我 声明监督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标准化法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九 条、第四十二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6 |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五条;《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管理办法》第二条、第六条、 第十二条、第十七条;《食品安全法》 第一百一十条;《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;《纤维制 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7 |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条;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五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8 |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9 |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、第三十九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10 |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计量法》第二十二条;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五十七条;《认证认可条例》第十六条、第三十三条;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;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;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。 | 省、市、 县 | |
11 |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节约能源法》第七十三条;《能源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;《能 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。 | 省、市、 县 | |
12 |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水效标识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。 | 省、市、 县 | |
13 | 自愿性认证活 动及结果合规 性、有效性的 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五十四条;《认 证机构管理办法》(原质检总局 193号令)第二十七条。 | 省、市、 县 | |
14 | 强制性产品认 证、检验检测 活动及结果的 合规性、有效 性的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认证认可条例》第五十四条;《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(原质检总 局 117 号令)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。 | 省、市、 县 | |
15 | 棉花等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七条、 第八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、 第十二条、第十九条。 | 省、市、 县 | |
16 |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 | 省、市、县 | |
17 |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》 | 市、县 | |
18 | 对医疗器械经营主体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 | 市、县 | |
19 | 药品经营和使用主体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(试行)》 | 市、县 | |
20 | 化妆品经营主体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》 | 市、县 | |
21 | 企业信用风险联合抽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三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七条;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二条;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、第六条、第八条、第九条: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第六条、第十一条;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八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22 | 价格行为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价格法》第三十三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23 | 合同格式条款检查 | 行政 检查 | 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;《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六条。 | 省、市、县 | |
24 | 广告行为检查(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建立、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、审核、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) | 行政 检查 | 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六十条;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二条 | 省、市、县 |